​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发布日期: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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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①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 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④其他禁止注册的情形 

(1)功能性三维标识不得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 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3)禁止恶意抢注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4)地理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5)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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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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