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证据证明手续
发布日期: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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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 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 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 的证明手续。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上述两类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 证明手续: 

① 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专利局获得 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② 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③ 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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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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