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会破坏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发布日期: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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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情况均视为破坏新颖性的行为:

1、出版物公开(申请人自己在申请日之前的出版物公开也会破坏新颖性);

①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也可以是视听资料,还可以是互联网的资料。

②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

③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④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2、使用公开(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售卖也属于这种方式);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分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

3、其他方式公开,主要是口头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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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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