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具体包括:
① 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
② 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未经保密审查向外申请专利;
③ 发明或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④ 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⑤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
⑥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清楚简要;
⑦ 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的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规定;
⑧ 对发明创造的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⑨ 发明或实用新型不符合《细则》第20第2款规定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
⑩ 分案申请修改超范围,不符合《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⑪ 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
⑫ 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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