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程序未结束以前,都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① 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分案申请;
② 对于驳回的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 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③ 原申请被视为撤回,需办理恢复权利手续,再提出分案申请;
④ 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 申请。
⑤ 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 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应审查意见要求分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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